在资本市场的运作中,公司治理是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然而,近期的一系列现场检查发现,某些发行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疏漏,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导致潜在风险的累积。本文将探讨这一现象,并分析其对企业及投资者的深远影响。

一、现场检查揭示的问题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在内部控制、会计处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规范行为。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资金拆借未充分披露:公司与关联方及其他第三方的资金拆借情况未按要求完整披露。

内部控制缺陷:在销售、存货、研发等关键环节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

会计处理不规范:如工会经费计提不足、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当、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不一致等。

二、公司治理的重要性

公司治理不仅涉及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决策机制,还包括与股东、债权人、员工、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

提高透明度:确保所有利益相关者能够获取及时、准确的信息。

增强信任:通过规范的决策流程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增强投资者和市场的信任。

风险管理:通过有效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

三、忽视公司治理的后果

忽视公司治理的漏洞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信誉受损:企业形象和品牌信誉受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信心。

财务风险:不规范的会计处理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失真,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

合规问题:违反监管规定,可能面临监管处罚,甚至引发法律诉讼。

四、如何加强公司治理

为了加强公司治理,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关键业务流程的规范性。

加强信息披露: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和经营信息。

提高董事会效能:确保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率。

培养合规文化:在企业内部培养合规意识,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五、结论

企业必须从小事做起,及时发现并修补治理中的漏洞,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大问题。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是对企业治理的一次重要体检,企业应当以此为契机,全面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为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24-09-13深交所

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监管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曹X、周XX的监管函2024-09-13

2024-09-13中介机构监管

关于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冯X、周X的监管函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XX、周X、荆XX的监管函

关于对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周XX、祝XX、俞XX的监管函

刚刚!一家刚受理就被抽中现场检查,首轮未回复就撤回了!

2024-06-08因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本所决定终止其发行上市审核。

2023-06-30已受理、2024-01-19已问询、2024-06-08终止(撤回)、2024-01-19首轮问询还未回复就终止了!

2023年第三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7月7日)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抽签情况(2023年7月7日)

日期:2023-07-07     来源:证监会

根据《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4号,以下简称《检查规定》)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23年7月7日组织完成了对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抽查的抽签工作。本批参与抽签为2023年6月30日前受理的企业,共225家。抽签结果如下:

1.苏州丰倍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浙江春晖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福建海电运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长春卓谊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5.广东图特精密五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7.国宏工具系统(无锡)股份有限公司

8.黄山谷捷股份有限公司

9.中鼎恒盛气体设备(芜湖)股份有限公司

10.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11.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将按照《检查规定》的要求,对上述11家首发企业信息披露质量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

发行监管部

2023年7月7日

关于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曹X、周XX的监管函

时间:2024-09-13

深证函〔2024〕587号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曹X、周XX:

2023年6月30日,本所受理了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为项目保荐人,曹X、周XX为项目保荐代表人。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周定山进行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在申报前已整改规范完毕。你们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完整披露其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以及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的资金拆借。

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关联方周某芬的资金拆借。2018年1月1日,发行人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607.02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年、2021年,发行人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313.41万元,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

二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自然人拆入610万元、拆出53.15万元,但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条的要求充分披露该等资金拆借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经查《保荐工作报告》,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4-11、《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5号》5-8的要求充分审慎核查,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未能督促发行人进行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二、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控作用。你们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对此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一是销售管理方面,ERP系统中销售出库单单据存在后补、部分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以及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二是存货管理方面,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长期借机(向客户或供应商借出存货)的情况但未制定借机管理制度;原材料存放不合规,无法准确区分仓库材料和生产线材料等情形。三是研发管理方面,研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样机测试合格并批量化生产后仍有研发投入。四是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人事任免程序,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大部分由董事长签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职能未分离等情形。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内控缺陷以及公司治理不规范的问题,在执行存货监盘、研发费用等核查程序中已发现上述存货管理、研发管控存在的问题,但未执行进一步的核查程序予以核实,核查程序执行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三、未对发行人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

一是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导致利润总额披露不准确。

二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将模具费用中无法区分是否与生产混同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

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的不一致,会计处理不规范。发行人披露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但检查发现发行人实际采用库龄法计提跌价准备。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做跌价准备转销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上述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未能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

国投证券作为项目保荐人,曹X、周XX作为项目保荐代表人,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第三方进行的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审慎核查,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存在的内控缺陷、公司治理问题以及会计处理不规范等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国投证券应当引以为戒,采取切实措施进行整改,对照相关问题进行内部追责,并自收到本监管函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经保荐业务负责人、质控负责人、内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书面整改报告。国投证券、曹X、周XX在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荐业务执业规范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认真履行保荐职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保证招股说明书、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9月13日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

深证函〔2024〕588 号

关于对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冯X、周X

的监管函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冯X、周X: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受理了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为项目申报律师事务所,冯X、周X为项目签字律师。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周定山进行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在申报前已整改规范完毕。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完整披露其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的资金拆借。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 607.02 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 年、2021 年,发行人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313.41 万元,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你们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关联交易披露不完整、不准确。

发行人与关联方进行资金拆借构成关联交易,你们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4-11 的要求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的完整性进行充分审慎核查,未能保证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未对发行人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制度规范运行。你们在《法律意见书》中对此发表了肯定的核查意见。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在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人事任免程序、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大部分由董事长签发、公司经营层和董事会职能未分离等不规范情形且未披露。你们未充分关注前述不规范情形,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发表的核查意见不准确。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和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3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25 号

关于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周XX、周X、荆XX的监管函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周XX、周X、荆XX: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受理了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周XX、周X、荆XX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

经查,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对发行人报告期内部分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周XX进行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在申报前已整改规范完毕。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未完整披露其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以及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的资金拆借。一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关联方周某芬的资金拆借。2018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607.02 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 年、2021年,发行人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313.41万元,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二是发行人未完整披露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其他非关联自然人拆入 610万元、拆出 53.15 万元。发行人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条的要求充分披露该等资金拆借情形。

发行人与关联方或第三方直接进行资金拆借,属于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5 号》5-8的要求充分审慎核查,执行的核查程序不到位。

二、未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缺陷予以充分关注并审慎核查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一是销售管理方面,ERP 系统中销售出库单单据存在后补、部分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以及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二是存货管理方面,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长期借机(向客户或供应商借出存货)的情况但未制定借机管理制度;原材料存放不合规,无法准确区分仓库材料和生产线材料。三是研发管理方面,研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样机测试合格并批量化生产后仍有研发投入。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发行人销售、存货、研发管理相关制度不完善等内控缺陷,执行的存货监盘程序存在瑕疵,对无法区分的材料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三、未对发行人会计处理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予以充分关注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发行人存在较多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一是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导致利润总额披露不准确。二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将模具费用中无法区分是否与生产混同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的不一致,会计处理不规范。发行人披露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但检查发现发行人实际采用库龄法计提跌价准备。同时,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对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做跌价准备转销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们在尽职调查过程中,未充分关注上述会计处理不规范的情况,未发现发行人披露的存货跌价政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在研发费用审计底稿中,部分审计调整未见获取的审计证据,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项目申报会计师,周XX、周X、荆XX为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对与专业职责有关的事项履行特别注意义务,未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拆借予以充分审慎核查,未对发行人内控缺陷以及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予以充分关注,执行的审计程序不到位。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切实提高执业质量,审慎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招股说明书中与自身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出具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9 月 13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审核中心监管函〔2024〕24 号

关于对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周XX、祝XX、俞XX的监管函

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周XX、祝XX、俞XX:

2023 年 6 月 30 日,本所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完整披露报告期内与关联方及第三方进行的资金拆借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存在与实际控制人周XX进行资金拆借等财务内控不规范的情形,但在申报前已整改规范完毕。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完整披露与关联自然人周某芬(实际控制人妹妹)以及其他非关联第三方的资金拆借。一是未完整披露与关联方周某芬的资金拆借。2018年 1 月 1 日,你公司向关联自然人周某芬拆入资金 607.02万元并已在报告期前偿还了部分借款。2020 年、2021 年,你公司向周某芬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 313.41 万元,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7 号——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六条的要求完整披露报告期内资金拆借情况。二是未充分披露与非关联第三方的大额资金拆借。报告期内,你公司向其他非关联自然人拆入 610 万元、拆出 53.15 万元,但未按照《招股说明书准则》第七十条的要求充分披露该等资金拆借情形。

二、未充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治理不规范的情形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你公司建立了规范的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均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在公司经营管理各个关键环节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管控作用。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销售、存货、研发等方面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公司治理存在不规范的情形,但未充分披露相关情况。一是销售管理方面,ERP 系统中销售出库单单据存在后补、部分出库单日期晚于发货日期以及制单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二是存货管理方面,存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存在长期借机(向客户或供应商借出存货)的情况但未制定借机管理制度;原材料存放不合规,无法准确区分仓库材料和生产线材料。三是研发管理方面,研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样机测试合格并批量化生产后仍有研发投入。四是公司治理方面,存在未按规定履行人事任免程序,非高级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大部分由董事长签发,经营层和董事会职能未分离等情形。

三、部分会计处理不规范性,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国证监会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较多会计处理不规范,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一是未按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并缴纳工会经费、未足额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导致利润总额披露不准确。二是研发费用会计处理不规范,存在将模具费用中无法区分是否与生产混同的费用直接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形。三是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方法与披露的不一致,会计处理不规范。你公司披露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为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际采用库龄法计提跌价准备。同时,报告期内你公司未对领用或销售的存货做跌价准备转销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

你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未能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周XX、总经理祝XX、财务总监俞XX未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未能保证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违反了《审核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根据《审核规则》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所上市审核中心决定对你们采取书面警示的自律监管措施。

你们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保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9 月 13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审〔2024〕135 号

关于终止对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审核的决定

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23 年 6 月 30 日依法受理了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并依法依规进行了审核。

日前,你公司向本所提交了《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保荐人向本所提交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撤回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终止对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6月8日

抄送: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4 年 6 月 8 日印发

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苏州奥德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7年 8 月 16 日

注册资本:5,214.8819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定山

注册地址及主要生产经营地址: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 228 号3、4 号房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周定山

行业分类:C34通用设备制造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环保的工业温控系统解决方案。

在产品广度方面,公司始终坚持多元化经营战略,不断丰富产品矩阵。横向上,公司温控设备已从单一的制热系列逐步发展成制热、制冷和冷热一体的全方位产品体系;纵向上,公司基于供应链安全和满足客户一体化采购需求等考虑因素,积极向产业链上游拓展,将作为工业温控设备动力部件的高低温泵纳入产品体系。

在产品深度方面,公司自成立以来专注于工业温控领域的技术创新与产品开发,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果。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各项专利共计260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 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14 项。公司及其子公司昆山奥兰克均获评高新技术企业、江苏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研发中心被评定为“江苏省高精度智能温度控制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产品“大型一体化压铸温控系统”获评“2022 年度全国压铸行业创新技术与产品”;公司积极参与压铸行业标准制定,作为主要起草者制定团体标准 2 项(均已生效),行业标准 1 项(已报批)。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发行人符合创业板定位情况

(一)公司具有技术创新性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始终坚持自主研发、技术创新的发展道路,深耕工业温度控制领域近二十年,已拥有高精密温控、智能控制、极端环境运用和节能环保四大核心技术体系。

公司所拥有的核心技术均通过自主研发形成,权属清晰,已广泛应用于制冷、制热、冷热一体和高低温泵等产品线之中,受到市场优质客户认可,并多次获得荣誉奖项。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拥有各项专利共计 260 项,其中发明专利 13 项;拥有软件著作权 14 项。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投入,坚持技术创新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公司同时对多项行业前沿技术进行研究并承担多个团体或行业标准制定,力求进一步巩固自身技术创新优势。

(二)公司属于现代产业体系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环保的工业温控系统解决方案。公司所处行业是现代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鼓励和支持的战略新兴产业。

自成立以来,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团队建设与人才储备工作,充分考虑工业温控的行业特点、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未来发展方向,建立了与之匹配的研发创新机制。相关研发人员能够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凭借多年对下游客户需求的精准理解和高效转化,有效提升了整体研发实力。截至 2023 年 6 月30 日,公司研发人员 65 人,占员工总数的比重为 11.75%。公司的产品、服务紧紧围绕核心技术。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5.25%、92.37%、97.68%和 97.48%。

公司具备进一步研发、深度利用相关技术及模式的能力,且该能力具备可持续性,公司的产品、服务均体现了公司在工业温控领域的深度积累和应用,属于公司的核心产品及服务,公司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公司属于现代产业体系。

(三)公司具有成长性

工业生产过程中,工艺的实现对温度有着严格的要求,较好的工业温度控制水平能够帮助生产顺利进行并提升产品的产量和质量。因此理论上,工业温控设备可以应用于一切对工艺温度控制有需求的行业,应用领域广阔。目前,公司产品主要应用于高分子材料、压铸、医药和检测等众多领域。

报告期内,公司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持续增长,公司的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核心技术形成的产品收入比例较高且较为稳定,公司核心技术已充分实现产业化。

公司坚持以技术创新为驱动,拥有稳定的专业研发团队,在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方面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储备,构建了完善的研发创新机制,创新能力能够支撑其成长。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空间广阔,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利润变动情况符合成长性特征,其成长性亦来源于核心技术或产品,公司未来成长性可持续。

(四)公司符合创业板行业领域

公司主要从事高精密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安全、环保的工业温控系统解决方案。

公司主要从事工业温控设备及配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34 通用设备制造业”之“C3411 锅炉及辅助设备制造”、“C3441 泵及真空设备制造”和“C3464制冷、空调设备制造”。

公司主营业务与所属行业领域归类匹配,与可比公司行业领域归类不存在显著差异,公司不属于主要依赖国家限制产业开展业务的企业。公司所属行业领域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修订)》第五条规定的“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行业或禁止类行业”。

(五)公司符合创业板相关指标

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 年修订)》第三条中深圳证券交易所支持和鼓励申报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规定的上市条件,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2.1.2(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公司2021 年、2022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4,802.76 万元、5,559.92 万元,累计为10,362.68 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截至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定山,周定国、张伟君、周俊君、杨林河、黄文钦和祝新生是实际控制人周定山先生的一致行动人。报告期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1、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

(1)周定山控制的表决权情况

截至2023 年 6 月 30 日,周定山直接持有公司 23.65%的股权,通过昆山奥捷间接控制公司 17.03%的股权,通过昆山奥泓间接控制公司 12.78%的股权,通过昆山奥兴间接控制公司 0.71%的股权,并且通过《一致行动协议书》控制公司 25.32%的表决权,合计拥有和控制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79.49%。

(2)《一致行动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的约定情况

1)《一致行动协议书》的主要约定内容

2018 年 5 月,周定山、周定国、张伟君、周俊君、杨林河、黄文钦、祝新生、万里等 8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约定:

①在处理有关公司经营发展且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时应采取一致行动,若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以周定山的意思表示为准,并在董事会/股东大会上就该等事项与周定山意见保持一致;

②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经该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解除或终止;

③除周定山外,其他方从公司离职,则相关股权应转让给周定山或其指定方,且转让价格以协议约定的计算方式确定。

截至2023 年 6 月 30 日,上述《一致行动协议书》尚在有效期内;除万里已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周定山外,其他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25.32%的股权。

2)《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主要约定内容

2023 年 5 月,周定山、周定国、张伟君、周俊君、杨林河、黄文钦、祝新生等 7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对协议最短有效期限及转让限制要求作了进一步约定,具体如下:

①《一致行动协议书》(以下简称“《原协议》”)的最短有效期限为《原协议》签署之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②上市前的转让价格、程序及转让对象仍遵守《原协议》约定;上市后的转让价格、程序及转让对象无需继续遵守《原协议》约定。

2、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业绩成长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2,254.83 万元、46,747.28 万元、49,577.01 万元和 21,188.76 万元,扣除股份支付影响后的利润总额分别为4,260.23 万元、6,330.61 万元、8,691.09 万元和 2,542.97 万元,业绩情况持续向好。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形势或产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导致下游各应用领域的需求减少,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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